根据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: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,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。
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,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,且能够识别、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、法人、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。
长安资产谨遵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》之规定,只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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